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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警为什么不把座霸女强悍拖离座位?

法之剑 法之剑 2021-06-17

文|庄志明律师


今天上了大新闻,又是一个座霸闪亮登场。非常巧的是这次座霸是个女的,上次座霸是个男的,现在是男女搭配,霸座不累,巾帼不让须眉啊。


9月19日,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列车上,一位女乘客上车后未按照车票上的座位落座,执意坐在靠窗的邻座位置。车票座位靠窗的乘客向乘警投诉,乘警与霸座女乘客反复沟通,这名女乘客居然一脸的无辜就是不肯让座。


很多粉丝问我为什么乘警不对座霸女采取强行拖离措施?难道乘警没这权力?

 

我很明确告诉你,乘警有这权力,完全有这权力,但这是在理论上有的权力,实践中没办法做到的,为什么呢?请听我娓娓道来。

 

将座霸女强行拖离的行为可以视为《行政强制法》中的“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”的方式,也即乘警采取强制拖离措施是可以的。但是,但是,但是什么呢?

 

看《行政强制法》规定: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;

  (二)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;

  (三)出示执法身份证件;

  (四)通知当事人到场;

  (五)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、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、救济途径;

  (六)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;

  (七)制作现场笔录;

  (八)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,当事人拒绝的,在笔录中予以注明;

  (九)当事人不到场的,邀请见证人到场,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;

  (十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。

 

上述是一般性规定,这套程序走下来,黄花菜都凉了。特殊情形的可以对上述程序简化。《行政强制法》规定:情况紧急,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,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,并补办批准手续。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,应当立即解除。

 

看到没有?对座霸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,但必须有严格的前置程序----汇报+批准,真的这一套流程走下来,哪怕就是按简化程序走下来,当事人都下火车了。孙悟空为什么做了好事还经常被唐僧处分,就是因为没有走审批流程。

 

所以说,在实践中是没办法对座霸女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。

 

也有人提出:为什么不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人民警察法》,对霸座违法人进行强制带离?这里你必须要明白强制带离须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而为之的,霸座女没骂人没打人,达不到强制带离的程度。再说强制带离一般是带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,你在火车上,哪来的公安机关?(这里提个建议,今后不妨在火车上设立专门的警务室以名正言顺处理相关事件)

 

从目前来看,对霸座行为只能采取事后处罚和上“黑名单”了。现在问题又来了,为什么不在火车上立即处罚,磨磨蹭蹭个啥?

 

这又涉及到《行政处罚法》了,《行政处罚法》对简易程序的一个规定【当场处罚】: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明白没有,当场处罚的金额非常之小。

 

对座霸女如果当场处罚个50元,恐怕民意要得把铁路乘警骂死呢。好歹上次座霸孙博士还罚款200元呢。

 

很多事情,不是网友凭心情就能定性的,得依照一定的程序来,依照程序就必然离不开必要的时间,在火车上区区几个小时的时间显然是无法完成一个系统的执法流程。

 

有网友追问,难道就任由霸座女这样的人胡作非为,正义需要向邪恶让步?

 

不是的,很简单,自力自救,劝导无效之下,被占座人直接强行将霸座人拖离,其他乘客可以进行协助。


此种情况下,如座霸向乘警投诉,乘警的处置定性是:被占座人的“野蛮”行为具有正当性,乘警无权予以干涉。若座霸因此向法院起诉,法院会认为被占座人的行为并未侵害座霸的合法权益,依法驳回座霸全部的诉讼请求。

 

当然这里须重点提醒的是,在强力赶走座霸的过程中,千万别把TA给呛着了,呛着了,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。[doge]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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